什么是"判例制"国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3:11:00

就是可以依照以前相似的判决充当准则.如美国等

判例:

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故又有称为“先例”的)。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一般不承认判例可成为法律渊源,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却是一直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国际私法规范也主要以判例形式而存在。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我国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有类似的作用。

●判例:

伊斯兰教引进的外来法名词。源自英国判例法(Case Law),指作为判案依据的判决,权威的法院判例作为先例,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伊斯兰教法并非判例法,但在早期一度有判例法的倾向,《古兰经》里的律例虽非法官的判决,但作为教法最重要的渊源,对后世释法、执法具有指导意义,其作用和影响甚至超过判例;圣训律例作为第二法源,亦有先例和不容忽视的指导作用,早年麦地那哈里发们在处理遗产纠纷时留下的先例,亦被后世的教法学家们视为应予遵循的著名“判例”,并在著作中广为引用。所不同的是,伊斯兰教法并非由法官和法院司法实践创造的法,而是由教法学家据经、训制定的成文法,判例不是作为教法官审判的直接依据,而是作为教法学家制定、阐释教法学说的理论或传统的依据,表现为习惯法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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